黔东南职院发〔2017〕40号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试行)》等14项学生
管理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丹寨万达校区: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试行)》等14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试行)
2.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班级量化考评办法(试行)
3.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班级助理聘任管理办法(试行)4.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周日晚自习班会制度(试行)
5.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6.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7.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8.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9.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检查制度(试行)
10.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11.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试行)
12.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规范(试行)
13.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14.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和校牌管理办法(试行)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主要依据,以实施思想品德综合量化分为基础(占60%),结合个人小结(占20%)、师生民主评议(占20%)等形式进行。
第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量化考核旨在促进学生良好思想品德的形成和良好行为习惯养成,引导学生自主、全面发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量化考核是班委会、学生会、教学系、团委、学生处的一项常规性工作。
第五条 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参与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活动及社会实践的情况,班级应当作好详细记录。班委会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及人员提供的资料,每学期对每个学生进行客观综合的考核评价,形成思想品德成绩。
第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量化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学期末对学生思想品德综合量化考核情况要在班级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学生核实与查询。公示结束,将思想品德综合量化分(占60%),个人小结(占20%)、师生民主评议(占20%)三项合计分
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和上报教学系备案并及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考核分值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量化考核评价体系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70分,加分、减分按照《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品德综合量化考核要素》具体要求进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量化考核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记载。
第九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按处分级别在学期总分中予以相应减分:留校察看减25分、记过减15分、严重警告减10分、警告减5分,通报批评减3分。
第四章 学生思想品德综合量化考核要素
第十条 加分项
(一)自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触碰法律底线的加5分。
(二)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无打架、赌博、恋爱出格、考试违纪作弊、损坏公物、不讲礼貌、恶语伤人、公共场所衣冠不整、举止不雅、放纵自己情绪的加5分。
(三)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作息时间,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晚归、不外宿,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加5分。
(四)在社会上有助人为乐或扶危济困典型突出表现,并带来良好社会反响的酌情加5-10分。
(五)学校评优评先,被表彰当月加8分。
(六)担任团干、学生会干部、班干、社团干部尽职尽责的加5分。
(七)参加各类各级活动加3分,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奖励的加12分,获得州级表彰奖励的加10分,获得校级表彰奖励的加8分,获得系部表彰奖励的加5分。
(八)参加志愿者活动或公益活动的加5分;
(九)加入学生社团,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学习的加3分。
(十)全学期无违纪现象,努力配合班级工作的加5分;
(十一)文明礼貌,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受到师生好评的加3分。
(十二)获得校级文明寝室两次以上,室长加5分,成员每人加4分;获得系级文明寝室两次以上,室长加3分,成员每人加2分;获优秀公寓称号的,楼长加6分,层长加4分。
(十三)积极配合学校有关人员检查寝室的,每次加4分;
(十四)服从分配,自觉履行值日职责,卫生劳动责任心强,无失职现象的加5分
第十一条 减分项
(一)法治观念不强,有触碰法律底线现象,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言行及记录的,每次扣5分。
(二)公民道德规范意识不强,有打架、赌博、恋爱出格、考试违纪或作弊、损坏公物、不讲礼貌、恶语伤人、公共场所衣冠不整、举止不雅、宣泄个人不良情绪的,每次扣5分。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观念不强,有不遵守作息纪律,有旷课、迟到、早退、晚归等违纪行为记录的,每次扣5分。
(四)升旗、早锻炼、晚自习、听讲座及院系组织的活动旷一次减2分;不服从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工作安排的,每次扣3分。
(五)检查发现寝室内务及卫生两次以上评价较差的,室长扣5分,成员扣3分;有不假外宿行为及记录的,一次扣8分,
(六)寝室内违规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自改动水、电等仪表装置,造成盗用水电事实的,每次扣5分。
(七)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寝室者,每次扣5分;熄灯后行为不自律,未按时就寝造成影响的,每次扣5分。
(八)因个人言行失范,由此挑起人际矛盾与冲突或明显给学习、工作、生活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扣5-10分;已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照价赔偿。
(九)在社会上违背公序良俗,带来负面影响,有损学校声誉及大学生形象的,每次扣5-10分。
(十)不配合学校开展寝室检查的,每次室长扣5分,寝室其它成员扣3分;不文明就餐或餐后未清理餐桌残余食渣的,每次扣5分。
(十一)在建筑物内、室外师生集中地和必经通道吸烟的,每次扣3分;寝室内地下有烟头的,每次室长扣5分,寝室其它成员扣3分。
(十二)不尊重老师,对同学不礼貌;讲粗话、脏话,让对方不愉悦的,每次扣2分;践踏草坪、攀摘花果等,每次扣3分。
(十三)在校园墙壁、走廊、桌面等处乱写乱画的,每次扣2分;随地吐痰,随手乱抛纸屑,随处乱扔垃圾的,每次扣3分。
(十四)携带管制性刀具进校园,每次扣5分;打架、翻越校园围墙、爬墙跳窗,每次扣5分。
(十五)在校园内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每次扣5分。
第五章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成绩是评定奖、助学金、评先评优、推荐入团、入党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凡学年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得升级,在校期间平均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予毕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施行;2014年9月11日印发的《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操行分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期个人品行综合考核鉴定表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期个人
品行综合考核鉴定表( 至 )
姓 名 |
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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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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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依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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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品行量化分(60%) |
基础分:70 |
加分: |
减分: |
合计得分: |
个人小结(20%)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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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民主评议(20%)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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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行综合成绩 |
思想品德量化分+个人小结得分+师生民主评议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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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意见 |
系公章 |
附件2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班级量化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行为习惯、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等都离不开班级学习风气及整体管理效果的影响和熏陶。
第三条 班级组织建设、常规管理效果、学业成绩、文化活动及技能竞赛参与率、违纪率、事假率等要素是班级量化考核依据。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四条 班级团组织建设(最高分10分)
班级团支部建设成效明显,学年团支部工作评比按本系部排名分优、中、差三等,分别加7、6、5分;团支部积极向党组织推荐发挥表率作用的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对象成为重点培养对象的,每名加0.5分,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每名加1分。
第五条 学业成绩(25分)
(一)基本分15分。按班级补考学生总人数计算:班级无补考学生总人数比例在80%以上的记15分,70%—80%的记12分,60%—70%的记10分,50%—60%的记5分,低于50%的记2分,低于20%的记0分。
(二)优秀率10分。按班内学生个人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的人数占比计算:5%—10%的记2分,10%—20%的记4分,20%—30%的记6分,30%—40%的记8分,高于40%的记10分。
注:学习成绩总分=基本分+优秀率。
第六条 班级常规评比(20分)
(一)各院系开展涉及班级考勤、晚自习纪律、学生行为规范、劳动卫生、早锻炼出勤、宣传工作等方面的常规评比,通过评比反应班级日常管理成效,期末将各班评比结果进行排名,按实际名次评分。
(二)记分方式:获评比优秀的班级记20分,获评比良好的班级记18分,获评比合格的班级记 15分,获评比基本合格的班级记10分,获评比较差的班级记5分;每个记分等级按实际参加常规评比班级总数的20%分别计算名次进行差别记分。
第七条 校园文化活动及技能竞赛参与率(15分)
(一)班级应积极动员并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及系部开展的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及技能竞赛,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按照组织质量及参与率进行评分。
(二)组织质量及参与率优秀的记15分,良好的记12分,较好的记9分,一般的记7分,较差的记5分,出现有意不组织或有意抵制参与现象的记0分。
第八条 违纪率(15分)
全学期班级未出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记15分。班级受警告处分的人数在5%以下的得13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的加扣2分,扣完为止;班级受严重警告人数5%以下的得11分,每增加2个百分点的加扣3分,扣完为止;班级有受记过处分的记9分,每多增加一名的加扣4分;班级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记7分,每多增加一名加扣5分;班级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记5分,超过2人得0分。以上扣分可累计,扣完15分为止。
第九条 欠费率(10分)
班级学生应按时交纳学院规定的费用。无恶意欠费现象的记10分,有恶意欠费现象,经催促仍不交纳相应费用的。每出现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有故意拒绝交纳相关费用且催缴不力的记0分。
第十条 事假率(5分)
学生应以学业为重,不得无故请事假。学期总事假人次比例低于20%的计为满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扣1分;班级学生因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等特殊情况而不得不请假的不扣分,批假前辅导员必须核实确认,请假条必须注明请假原因并按批假权限履行相关请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加分项
班级学生在正式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取得成绩的予以加分。在省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7分。在州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5分。在校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在系内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1分。同一比赛的不同获奖级别取最高级别加分后不再累加低级别的奖励加分,但同一人的不同比赛可以累加。
第三章 考评要求
第十二条 班级考评以学期为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学校班级量化考核评比指导性文件,其项目及各项系数由各教学系根据管理重点与特点进行具体设置。
第十四条 各教学系班级数量不一,是全系统一评比还是按年级分组评比,由教学系自主安排。具体名次应依班级数量,根据评比结果按不同组别积分,综合评定最终名次排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1日印发的《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班级量化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班级助理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充分调动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班级助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主要协助辅导员做好高职一年级学生的日常教育、日常管理与日常服务工作,重点在班级建设、学风建设、专业教育、日常事务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班级助理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党的领导,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组织保持一致。
第四条 担任或担任过校、系(院)、班主要学生干部,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
第五条 热爱学生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行为端正。
第六条 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组织管理和文字表达能力,有创新精神,勇于实践。
第七条 学习成绩优秀,示范带动作用强。
第八条 二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职学生。
第三章 班级助理的聘任
第九条 实行专职辅导员工作制度的高职新生班级,每班配备一名班级助理。
第十条 班级助理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高职新生班的第一个学年。
第十一条 班级助理由各教学系负责聘任,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班级助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班级助理在辅导员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助辅导员做好迎新及新生入学教育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院、系学生工作的要求,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经常向辅导员汇报班级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将有关学生工作的要求传达到班级学生。
第十四条 结合班级学生思想实际,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学生确立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改善学习方法,关心学生的学习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 经常与学生交流,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配合辅导员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协助辅导员培养和选拔学生干部,努力建设一支团结、精干、高效的学生干部队伍,引导学生积极要求进步。
第十七条 主动加强与任课教师的交流沟通,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在任课教师与学生之间搭建起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帮助的桥梁。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学校、系(院)作出的各项决定,完成教学系和辅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班级助理的管理、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班级助理由各院系负责管理、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 班级助理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二十一条 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班级助理,考核定为不合格;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协助辅导员管理的班级,纪律严明、学风优良、成绩优异的评为优秀班级助理。各院系评选优秀班级助理的比例不得超过本系班级助理人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月给予考核合格以上的班级助理每人100元通讯费补贴(从学校勤工助学经费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施行;2014年9月11日印发的《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班级助理聘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4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周日晚自习班会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加大晚自习管理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周日晚自习班会主要包括班务会、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周日晚自习班会的召开时间为每个学期的第一周至第十八周。
第二章 班务会
第三条 班务会主要是检查学生返校情况,总结上周班级学生工作,安排布置本周班级学生工作。
(一)时 间:周日晚7:30-9:00。
(二)主 持 人:辅导员。
(三)参加人员:班级全体学生。
(四)内 容:一是总结回顾一周或某一阶段的工作,针对下一周或某一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班务会要总结经验教训;二是开展讲评工作,通过表扬好人好事,指出存在不足的人和事,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充分调动全班学生的积极性;三是针对班务会上查找出来的问题,组织全班同学开展讨论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防止今后工作中出现类似的问题;四是组织发动全班同学群策群力,积极为班级建设献计献策,充分激发同学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主动。
第三章 主题班会
第四条 主题班会主要是辅导员根据学校、教学系学生工作计划和班级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确立主题,围绕主题开展的班级活动。
(一)时 间:周日晚7:30-9:00。
(二)主 持 人:辅导员。
(三)参加人员:班级全体学生。
(四)内 容:开展教育、提高认识、澄清是非。如“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做一个有理想的追梦人”、“做一个职业人,从现在开始”、“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改变态度,成就自我”、“自信才能成功”、“做一个有责任感的人”、“明礼知耻,从我做起”、“诚信考试”等。
第四章 专题讲座
第五条 专题讲座是根据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学校、教学系工作安排部署,由辅导员或班委会组织,邀请有关专家、教师向学生传授某方面的知识、技巧,或提升能力、调整心态的一种公开的学习形式。
(一)时 间:周日晚7:30-9:00。
(二)主 持 人:辅导员或班委会。
(三)参加人员:班级全体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7年9月1日施行;2014年9月11日印发的《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周日晚自习班会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5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本科学生的奖励。对在我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流生以及全日制中职学生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等学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党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工作。
教学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教学系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办公室、学生管理科、教务与创新创业教育科、招生就业科负责人以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省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先进班集体
4.三好学生
5.优秀学生干部
6.优秀毕业生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先进团支部、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
2.优秀团员、团干、社团优秀干部、社团积极分子
3.感动校园年度人物及年度人物提名奖
4.先进班集体
5.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学金)
6.三好学生
7.优秀学生干部
8.创新创业奖学金
9.单项学习成果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10.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
11.文明宿舍
12.因学校发展需要的其它专项奖励
(三)捐赠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其他。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学校设立先进团支部、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
先进团支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部班子健全,分工明确,支委成员互相关心,形成班级青年团员的组织核心。经常组织支部成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情形势,利用板报、壁报、广播等阵地做好宣传工作;
(二)积极了解和反映团员青年的要求,定期召开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和团支部大会,定期过好组织生活;
(三)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积极健康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按时收缴团费,并按规定上交上级团组织,努力做好团建工作,积极向党组织推荐团员中的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五)支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记录;支部工作考评排在前列,支部中的团干、团员在班级学习和生活中确实发挥了带头作用。
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评选推荐,根据《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团总支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系学生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社团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每月的工作量化考评为依据,学年考评结果平均分在90分以上,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取足名额为止,考评分相同的,可并列表彰。
第十条 学校设立优秀团员、团干、社团优秀干部、社团积极分子称号,优秀团员、团干、社团优秀干部、社团积极分子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无旷课、晚归、迟到、早退行为,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年思想品德考核成绩90分以上;
(四)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教务系统上的所有科目在参评年度内无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科目;全学年学科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或各门课成绩都在70分以上),专业技能考核成绩80分以上;
(五)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在学生活动、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同学等方面表现突出,工作政绩考评排名在同类干部前1/3(优秀团员、社团积极分子除外);
(六)诚实守信,学风、考风端正,无吸烟现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本学年体育成绩达标或合格。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感动校园年度人物及年度人物提名奖,感动校园年度人物及年度人物提名奖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并在学生群体中具有较高威信及认可度;
(四)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参选学生还需在以下至少一项中具有突出表现:勤奋好学、自强不息、科技创新、自主创业、热心助人、志愿服务、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敬老爱亲、特殊才能等其他方面具有突出成绩感动他人的事迹。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先进班集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班级考核评比总评成绩在系名列前15%;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无学生严重违纪和受党团组织或学校纪律处分;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八)班级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九)班级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十)班级晚自习秩序好。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无旷课、晚归、迟到、早退行为,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年思想品德考核成绩90分以上;
(四)学习成绩优良,教务系统上的所有科目在参评年度内无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科目;全学年各门考查课成绩在80分以上,各门考试课在85分以上;
(五)诚实守信,学风、考风端正,无吸烟现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六)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在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同学等方面表现积极;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体育锻炼及文体活动。
(八)本学年获得“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三好学生称号,推荐评选三好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无旷课、晚归、迟到、早退行为,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年思想品德考核成绩90分以上;
(四)学习成绩优良,教务系统上的所有科目在参评年度内无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科目;全学年各门课成绩在80分以上或各门课平均分85分以上,专业技能成绩考核80分以上;
(五)诚实守信,学风、考风端正,无吸烟现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六)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在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同学等方面表现突出;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体育锻炼及文体活动,本学年体育成绩达标或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推荐评选优秀学生干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无旷课、晚归、迟到、早退行为,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年思想品德考核成绩90分以上;
(四)学习成绩良好以上,教务系统上的所有科目在参评年度内无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科目;全学年学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或各门课成绩都在75分以上),专业技能考核成绩80分以上;
(五)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在学生活动、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同学等方面表现突出,工作政绩考评排名在同类干部前1/3;
(六)诚实守信,学风、考风端正,无吸烟现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本学年体育成绩达标或合格。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申请创新创业奖学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和谐校园建设;
(四)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五)学生在校开展制度创新、理论创新、文化创新 、科技创新,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或结合所学专业开展自主创业成功,符合学校创新创业规定与要求;
(六)参评成果需是当年评奖规定时间内获得。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单项学习成果奖学金,申请单项学习成果奖学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品格高尚,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和谐校园建设;
(四)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五)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成果评比活动,符合学校单项学习成果规定与要求;
(六)参评成果需是当年评奖规定时间内获得。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学校招生相对困难的专业中设置(以当年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的为准);
(二)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纪守法,无旷课、晚归、迟到、早退行为,评选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年思想品德考核成绩90分以上;
(五)学习成绩优良,教务系统上的所有科目在参评年度内无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科目;全学年各门考查课成绩在80分以上,各门考试课在85分以上;
(六)诚实守信,学风、考风端正,无吸烟现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七)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在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同学等方面表现积极;
(八)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体育锻炼及文体活动。
(九)本学年获得“三好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者。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宿舍整洁有序,文化氛围健康高雅;宿舍成员在宿舍内无吸烟、酗酒、留宿外人现象;
(五)宿舍成员按时作息,无晚归现象,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六)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宿舍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七)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使用和保管宿舍设施,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八)宿舍成员诚实守信,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
(九)宿舍成员没有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和进行任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章 评奖办法与比例
第二十条 评奖时间。学校于每年3月份启动感动校园年度人物及年度人物提名奖工作,5.4青年节予以表彰;其余奖项于每年9月份启动评奖工作,10月份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评奖牵头部门: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文明宿舍的评奖工作由学生处牵头;
(二)先进团支部、先进团总支、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优秀团员、团干、社团优秀干部、社团积极分子、感动校园年度人物及年度人物提名奖的评奖工作由团委牵头;
(三)创新创业奖学金、单项学习成果奖学金的评奖工作由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处)牵头。
(四)因学校发展需要的其它专项奖励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级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的比例和奖励金额按当年教育部、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先进团支部按在校团支部总数的15%评选推荐,先进团总支按在校团总支的30%评选推荐,优秀系学生会按在校学生会总数的30%评选推荐,优秀社团按学生社团总数的15%评选推荐。
先进团支部、先进团总支每个集体奖励200元;优秀系学生会、优秀社团每个集体奖励100元;
第二十四条 优秀团员按团员总数的10%评选推荐,优秀团干按团干总数的10%评选推荐,社团优秀干部按社团干部总数的15%评选推荐,社团积极分子按社团学生数的10%评选推荐。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社团优秀干部个人奖励金额为每人100元;社团积极分子个人奖励金额为每人50元
第二十五条 感动校园年度人物及年度人物提名奖的评选推荐:
(一)教学系每年在勤奋好学、自强不息、科技创新、自主创业、热心助人、志愿服务、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敬老爱亲、特殊才能等项目中择优向团委推荐1~3人作为感动校园年度人物及年度人物提名奖候选人选;
(二)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全校候选人选中评审感动校园年度人物4~8名,其余候选人经评审后选出年度人物提名奖予以表彰。
(三)感动校园年度人物每人奖励1000元,年度人物提名奖每人奖励500元。
第二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按在校学生班级总数的15%评选推荐,三好学生按在校学生总数的6%评选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按在任学生干部总数的15%评选推荐,文明宿舍按宿舍总数的3%评选推荐。
先进班集体每个集体奖励200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金额为每人100元;文明宿舍每个宿舍奖励100元;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按系学生总人数2%评定;二等奖按系学生总人数3%评定;三等奖按系学生总人数4%评定。如果专业内不能满足评定条件的,由各系自行调整,但不能超过各等级的相应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800元、三等奖学金600元。
第二十八条 创新创业奖学金:
(一)学生在校期间开展制度创新、理论创新、文化创新 、科技创新,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个人创新每年按10人评选推荐,创业个人每年按20人评选推荐,团队按10个评选推荐;不够条件的自然放弃;
(二)创新创业奖学金的评定由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处)组织开展;每年9月份与其他项目同步进行;
(三)创新学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学生自主创业成功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团队创业成功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二十九条 单项学习成果奖学金:
(一)教学单位改革职业人才培养考核评价方式,积极探索学习作品、职业场景、职业过程等考核评价方式,每学年举行一次单项学习成果评比活动,每次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 3名;
(二)教学单位将评比结果报送教务处审核汇总;其作品由学校永久性收藏的,教务处根据其价值提出奖励建议,呈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成果评获奖的学生,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三十条 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学校招生相对困难的高职专业中设置(以当年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的为准);
(二)一等奖学金控制在专业学生总人数2%以内;二等奖学金控制在专业学生总人数3%以内;三等奖学金控制在专业学生总人数4%以内。
(三)获奖学生一次性可获得1000、800、500不等的奖励。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三十一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院(系)组织初评;
(三)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并公示结果;
(六)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学校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八)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九)学校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应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时有任何不符合获奖要求的,由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项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三十四条 获得表彰与奖励的集体、个人,要填写登记表,个人表彰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个人和所在学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个人和所在学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院(系)、相关部门及学生的意见,并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院(系)依据本办法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办法,应在当年评奖开始前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在正式实施前应上报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或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内部设立的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办公室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奖励项目名称;
(二)奖励项目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评选结果。
第三十九条 州、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与奖励,按相应的文件精神和评选程序规定评选上报。
第四十条 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比赛,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评审机构的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的监察。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6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我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我院《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黔东南职院发〔2017〕23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高中职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根据资助政策,学生资助先进行困难认定,后申请资助,故学生在困难认定申请审核通过之前,原则上不能享受国家和我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不准备申请资助的学生可以不递交困难认定申请。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教学系设立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学生管理科、教务与创新创业教育科、招生就业科负责人以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干人数不超过学生代表人数的5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各系备案。
第五条 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综合考虑家庭成员工作(或务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并参照申请年度贵州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具体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未认定的统一确定为不困难,不再享受国家和我院的各项资助政策)
(一)符合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特殊困难”: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的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我校的学生;
4.父母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突发事件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直系亲属因意外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二)符合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超过50%的)并能出具相关证明(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或县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困难”: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能出具相关证明的学生;
2.学生本人残疾,父母残疾但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4.城镇户口,父母双方失业(下岗)或一方失业(下岗)的学生;
5.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民政部门发放的补助的学生;
6.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学生就读证明或学籍证明)。
(三)符合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100%以下的)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居委会、村委会或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属下列情况的,视为“一般困难”:
1.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未超过50%,又不能出具相关证明的;
2.以上条件均不能满足,但事实困难的学生,认定由学院各级认定机构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实际家庭收入、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结合学生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认定。
第六条 申请所需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必须全部为原件(要求是复印件的材料除外),所有涂改无效。除政府机构开具的固定格式证明材料外,其他的纸质材料全部为A4纸。
(一)困难证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
注:填写完整;无“盖章”、“经办人签字”、“民政部门信息”的《调查表》无效。
(二)《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
(三)《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助学金一份,困难认定一份。)
(四)其他证明材料一份(请按实际家庭情况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1.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
2.失业证明:若家庭成员没有工作的,必须由乡镇或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失业证明”,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协保证明。
3.残疾证明:若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出具残疾证复印件。
4.病例证明:若家庭成员中有大病患者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复印件。大病的界定参照《重大病症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5.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若家庭成员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出具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证明。
6.孤儿证明:应提供当地乡镇(或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7.烈士及优抚子女证明: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扰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8.其他需提供的佐证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调查表》)、《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附件二)(以下简称《黔东南职院备案表》及填表说明,由资助中心负责提供;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黔东南职院备案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和《黔东南职院备案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三)(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黔东南职院备案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和《黔东南职院备案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贵州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调查表》和《黔东南职院备案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做出调整,书面通知资助中心。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表二: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
案表
附表三: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表一
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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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政治 面貌 |
入学前 户 口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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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学校 |
家庭 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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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类型 |
□孤儿 □单亲 □残疾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低保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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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 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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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及原因: 。 其他情况: 。 |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后果。
学生本人签名: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签章 |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如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可由政府代章。
2.本表下载地址:http://www.xszz.cee.edu.cn。
附表二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
学生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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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面貌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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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院系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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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学号 |
家庭联系电话 |
(区号)- |
家庭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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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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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口 |
□农村 □城市 □县镇非农 |
学费 标准 |
元/年 |
住宿费标准 |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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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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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型 |
□健全 □孤儿 □单亲 □离异 □低保 □下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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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孤儿请提供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情况;2.单亲指一方去世;3.离异家庭请提供抚养情况及离异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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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直系)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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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 |
家庭人口共_ ___人,全家年收入_____________元,人均月收入_____________。 (注:1.务农人员必须把农作物和其他收入转换为货币收入;2.享受政府补助的应将补贴金额计算在收入内;3.家庭人均月收入过分偏低,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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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理由(300字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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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可多选) |
特殊困难 |
□1.孤残学生(孤儿:失去双亲,残疾:双亲有严重残疾或学生自身严重残疾);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事业捐资读中学升入我校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的学生; □5.家庭遭遇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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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
□1.家有残疾人(申请时请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申请时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书); □3.城镇户口,父母双方失业(下岗)或一方失业(下岗)(申请时请提供失业或下岗证明); □4.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民政部门发放的补助(申请时请提供低保证明复印件); □5.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申请时请提供详细情况); □6.除上述情况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请注明原因 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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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属“特殊困难”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他学生,请提供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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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
家长或监护人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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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认为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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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政部门或街道民政部门认为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并予以认可。 审核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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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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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表为学生申请高校各项资助必填表。请如实填写,并按表中要求到相关部门核实、签字、盖章后,交到学校。
2.此表可复印(正反面,A4纸规格)。
3.新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提供“毕业高中开具高中期间是否享受资助的证明”或“低保证复印件”或“父母或本人残疾证、失业证、下岗证等复印件”或“乡镇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方能申请;
4.此表请参照《贵州省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背面填表说明认真填写。
填表说明
本表一律用黑色碳素笔认真填写,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本表一律用A4开纸正反面打印
(一)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1.姓名——与二代身份证名字一致;
2.身份证号码——与二代身份证一致;
3.民族——如汉族;
4.政治面貌——根据情况如实填写,如:群众、共青团员、预备党员、中共党员;
5.出生年月——如1985年07月;
6.联系电话——学生本人常用联系电话;
7.“院系”——就读专业的全称,如:护理系、临床系;
8.“专业”——就读专业全称;
9.“注册学号”——12位长学号,一年级新生不填写;
10.家庭联系电话——请填写常用的座机或监护人手机;
11.“家庭住址”——学生家庭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12.表中出现“□”框均在所选项打“√”。
(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
1.表中出现“□”框均在所选项打“√”;
2.学生本人家庭直系亲属,表中信息必须填写,如没有工作单位、职业可以填写“无”,务农人员必须把农作物和其他收入转换为货币收入,填在相应的“收入”栏中;
3.年收入(元)——个人实际月收入×12个月,学生或无业者收入填“0”。无业者或因某种原因造成无法劳动者请出具相关证明,如残疾证或乡镇出具的证明;
(三)家庭收入
1.全家年收入=人均月收入×人口数×12个月;
2.人均月收入=家庭年总收入÷12个月/人口数;
注:1)计算结果须和《调查表》、《申请表》中计算结果误差≤30元
2)务农人员必须把农作物和其他收入转换为货币收入;
3.享受政府补助的应将补贴金额计算在收入内;
4.家庭人均月收入过分偏低,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可多选)
1.特殊困难
评定特殊困难学生:必须属于5项中的一项,并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表中出现“□”框均在所选项打“√”,选择项目后请按表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没有提供,视所选项无效;
3.属“特殊困难”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他学生,请提供乡镇民政部门以上相关证明。
(五)签章
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必须是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亲笔签字,无须加盖手印;
(六)学生陈述申请理由
主要陈述家庭经济困难情况,300字左右。
(七)学生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1.村委会(或居委会)经办人:亲笔签名;
2.联系电话:村委会(或居委会)经办人电话或办公室电话。
(八)乡镇民政部门或街道民政部门意见
1.民政部门经办人:亲笔签名
2.联系电话:民政部门经办人电话或办公室电话
3.单位公章:必须是民政部门公章,如:XX市/县民政局,XX民政福利股,XX社会事务办公室,XX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等。
请参看《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备案表样表》
附表三
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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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政治面貌 |
家庭人均 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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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系 |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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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班 |
在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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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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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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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家庭经济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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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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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家庭经济不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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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决定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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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教〔2007〕10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机构
(一)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等学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各院(系)党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学院专业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的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三)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学院专业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评审日常事务工作;
(四)各教学系设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资助(国家助学金、学院专业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的评审工作;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学生管理科、教务与创新创业教育科、招生就业科负责人以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教学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
(五)各班级评审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干、团干、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班级评审小组人数须占班级人数比例30%。班级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班拟推荐学生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及中职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按当年贵州省教育厅和学校下发文件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高职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一档特困生3500元,二档困难学生3000元,三档一般困难学生2500元;
(二)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90%)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三年级除外);
(三)教育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以当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文件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及各系困难认定工作组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管理办法向各系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各系按省、州下达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计划进行等额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当年我校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于每年10月中旬将当年拟获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下旬,各系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公示材料、评审总结等相关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每年10月底,学校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报黔东南州教育局汇总后转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财务部门于每年11月前将当年9-11月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以后月份按月发放;
(二)发放工作结束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底前,将高校国家助学金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认真做好学校高校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根据财务制度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在两年内未发放成功的结余资金,将收回国家财政。学生因自身原因在发放当期未发放成功的,需在二年内到资助中心办理领取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不再进行补发。
(五)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后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评定后,学院还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后期行为的追踪管理。其办法是:
(一)对受助学生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人是辅导员和系学生管理部门。
(二)国家助学金实行逐月考核,逐月发放。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从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3.各项困难资助款项,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生活费用,而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或购买高档奢侈品者;
4.有休学、退学、参军、出国等学籍变动的。
一经发现以上情况的,请各系学生管理部门及时上报资助中心。
(四)在评定公示结束之后到国家助学金发放之前期间出现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获得资格,等额用于被取消学生所在系部重新评选。
(五)停发的助学金使用办法。将追回的助学金全部放入学院专户,等额用于被取消学生所在系部重新评选。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章 学校专业助学金
第十三条 资助范围 、经费来源、资助标准
(一)专业助学金在学校招生相对困难的专业(以当年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的为准);且具有我院专科学籍的全日制家庭贫困学生中设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学校专业助学金;
(二)专业助学金由学校从非税收入中按比例提取并设立专业助学金,是对国家助学金项目的补充;
(三)专业助学金覆盖符合专业条件40%的学生。专业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 元,分为一、二、三等,其中一等专业助学金600元,二等专业助学金500元,三等专业助学金400元。
第十四条 专业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思想品德优良,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无考试舞弊等失信行为;勤奋学习、学风端正无补考,无吸烟现象,申请专业助学金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关心集体,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院、系、班、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二年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分在90以上。
(六)学校专业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学校专业助学金;
第十五条 专业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组织宣传。每学年秋季学期与各项国家资助项目评审同步进行,在学校评审委员会的安排部署下,各系评审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并同时利用黑板报、网络等形式在院内广泛宣传;
(二)班级评选。各系相关班级在辅导员主持下,班级认定评审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学生向所在班提出申请,并递交《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助学金申请表》,每班推选同学参加系里评选,并在班级公示不少于3日;
(三)教学系评审小组评审推荐。各教学系审核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上一学年各科学习成绩及上一学年考勤和思想品德分;根据学校分配的指标,等额评审,并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专业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分学期发放。学校财务部门将专业助学金分学期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学校专业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三)在评定公示结束之后到学校专业助学金发放之前出现以下行为的,取消学校专业助学金获得资格,等额用于被取消学生所在系部重新评选;在享受专业助学金期间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其学校专业助学金获得资格,助学金的追回额度为总金额除以10得平均月金额,从发放助学金当月算起,扣除违纪当月(含当月)起所余月数的总额。将追回的助学金全部放入学校专户,不再用于被取消学生所在系部的重新评选;
(四)违反国家法令或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学年内不能享受学校专业助学金:
1.二年级学生一学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
2.一学年累计旷课达10节(含10节)以上;
3.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如吸烟、酗酒、赌博、请客挥霍等;
4.恶意不交学费者。
第十七条 其它
(一)学校专业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学校专业助学金评审工作具体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三)申请学校专业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领取的助学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学费减免
第十八条 政策依据
《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7〕117号)和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教助发[2014]245号)
第十九条 评定条件
凡具我校全日制学籍,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生活简朴、刻苦勤奋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孤儿,且非自身原因无法获得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变故或疾病而影响学业;非自身原因无法获得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三)烈士遗孤;
(四)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学生;
(五)因本人责任造成困难的学生,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评定等级
受助学生可减免一学年学费,具体金额以计财处核算的学生本专业学费为准。
第二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需向学习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系评审小组组织评审、认定,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资助中心;
(三)资助中心对上报的减免学费学生材料进行复审,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再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资助中心造册送计财处给予减免一学年学费。
第二十二条 其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平时有不良消费行为及高消费者;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上学期学习课程有不及格科目,当月旷课4节以上(含4节),在校学习不求上进者;
(四)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2次(含2次)以上者;
(五)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六)不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七)对于已享受学校学费减免待遇后又违反了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学校将要求学生返回当年已享受的全部补助。
第五章 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政策依据
《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7]117号)。
第二十四条 评定条件
(一)凡具我校全日制学籍,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态度端正、生活简朴、刻苦勤奋、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从而影响学业的学生(如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抚养人一方或双方突然去世;遭受火灾、泥石流、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学校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
(二)因为本人责任造成困难的学生,不在此列。
第二十五条 评定等级
受助学生可获得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2000元。
第二十六条 评定发放程序
(一)学生本人需向学习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系评审小组组织评审、认定,在系、部进行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院资助中心;
(三)资助中心对上报的减免学费学生材料进行复审,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再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资助中心造册送计财处,受助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在计财处领取困难补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一)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平时有不良消费行为及高消费者;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上学期学习课程有不及格科目,当月旷课4节以上(含4节),在校学习不求上进者;
(四)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2次(含2次)以上者;
(五)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六)不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七)对于已享受学校学费减免待遇后又违反了校纪校规,并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学校将要求学生返回当年已享受的全部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级评审机构的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的监察。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8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勤工助学工作,依法保护学生的正常权益,增强在校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培育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强化学生自立、自强精神,缓解部分学生经济上的困难,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本科学生。对在我校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流生以及全日制中职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勤工助学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领导机构:
(一)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计财处、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团委及各教学系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
(二)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资助中心,由学生处分管资助中心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资助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统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协调校内各系部处室,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管理工作;
(三)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精准扶贫家庭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配合用人单位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第五条 凡是年满18岁,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且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上学期有补考科目达2科以上(含2科)的学生,不予推荐;
(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填写《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三)《申请表》经辅导员、系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资助中心统一安排与用工部门对接、双向选择,落实合适岗位。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岗位设置
(一)设岗原则:
1.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要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2.岗位的设置不能与学校职工工作职责相冲突,原则上学校职工的工作不分担给学生。
(二)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职责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教学助理 |
协助开展教学教务工作,协助日常教学管理。 |
科研助理 |
协助开展课题研究,并做好部分日常工作。 |
行政管理助理 |
协助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事务,负责部分日常管理工作。 |
后勤服务 |
协助开展后勤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一)勤工助学岗位申报流程:
1.呈报岗位:用工部门应提前20个工作日将需要的岗位数、岗位职责、岗位要求以及劳动报酬标准等送学生资助中心;
2.确定岗位人数:学生资助中心对呈报的岗位人数进行核实上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岗位、薪酬;
3.申请:学生资助中心通过校园网向学生公布岗位信息、岗位职责及报酬金额,由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各系再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送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通知用工部门面试;
4.用工部门面试:用工部门面试学生成功后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在《申请表》中填写用工部门意见;
5.上岗及管理:被录用的学生持《申请表》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资助中心将用工材料归档存查,接受监督;
6.劳务费发放:用工部门负责编报《学生勤工助学金发放表》,经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计财处、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用工部门发放给学生。
(二)岗位管理:
1.用工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面试、与学生签订聘用协议书、工作的监督、考核及薪酬发放;
2.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审核和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八条 岗位薪酬设置的原则: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以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的工时计算;
(二)校内临时岗位计酬,按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每小时不低于10元执行;
(三)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关部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条 校内岗位薪酬标准
岗位名称 |
教学 助理 |
后勤 服务 |
科研 助理 |
行政管理助理 |
薪酬标准 (元/人.小时) |
15 |
10 |
15 |
10 |
薪酬标准 (元/人.月) |
按工作量计报酬 |
按工作量计报酬 |
按工作量计报酬 |
按工作量计报酬 |
第六章 法律责任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校内参加由校方统筹安排设置的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三)本着关爱学生的立场,学校每年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拿出6%设立勤工助学意外事故基金,用于解决勤工助学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的运行。
第十一条 相关要求:
(一)勤工助学岗位不得互相转让,未经同意,私下转让岗位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二)勤工助学工作结束后,不能私下续约,必须由学校资助中心统一管理调配。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内,自行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系、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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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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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
工作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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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提出申请须知 |
1.提出申请前已仔细阅读并遵守《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打工,如私自在外打工引发的人身安全及意外纠纷完全属于个人行为,责任自负; 3.用人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出具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个人签字附于申请表上; 4.学生如中途发生勤工助学单位或社会办学学习的变更时,必须提出中止原申请,确需重新申请的,另提出新的申请; 5.此申请一式四份,学生个人、用人单位、所在系、学生处各保留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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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事 由 |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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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意见 |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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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保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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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或班主任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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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领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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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资助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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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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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切实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根据《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须自觉接受学校有关组织机构人员的检查、督促、指导,自觉服从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自觉履行学生寝室公约。
第二章 周日晚检查
第三条 检查时间。每周日晚9:30—11:00。
第四条 组成人员。由教学系值周领导组织,辅导员、班级助理、宿管老师和宿舍管理小组成员参加。
第五条 检查内容。对学生的就寝情况、卫生内务、就寝纪律、安全状况、违禁物品、大功率电器、设施设备等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
第六条 工作要求。检查情况要作好记录,详细记录参与检查人员、具体检查的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具体处理的事项等。要重点对未经批准不按时就寝和夜不归宿者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七条 监督检查。学校值周组当晚要重点巡查各栋学生宿舍开展检查的情况并作好记录,记录情况将作为每月对教学系学生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周一至周四晚检查
第八条 检查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晚9:30—11:00。
第九条 组成人员。由值班的辅导员组织,宿管老师和宿舍管理小组成员参加。
第十条 检查内容。对学生就寝情况、卫生内务、就寝纪律、安全状况、违禁物品、大功率电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检查情况要作好记录,详细记录参与检查人员、具体检查的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具体处理的事项等。要重点对未经批准不按时就寝和夜不归宿者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学校值周组至少抽查一次学生宿舍开展检查的情况并作好记录,记录情况将作为每月对教学系学生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周内下午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时间。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5天时间内,安排一个下午,对所属系所属班级的学生宿舍普遍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 组成人员。由教学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组织,辅导员、班级助理、宿管老师和宿舍管理小组成员参加。
第十五条 检查内容。主要对学生的卫生内务、安全状况、违禁物品、大功率电器、设施设备等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第十六条 工作要求。要作好检查情况记录,详细记录参与检查人员、具体检查的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具体处理的事项等。要重点检查卫生内务。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学校值周组至少参与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记录情况将作为每月对教学系学生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宿舍“三查”的教学系,将在每月学生工作的考核评价工作扣减相应的分值。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2017年9月1日施行;2014年9月11日印发的《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检查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0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学生宿舍管理,创造一个文明、舒适、安全、整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入住
(一)新生报到时,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报到处办理入住手续;
(二)新生凭《新生入住凭证单》,到指定的宿舍办理入住手续。按照《新生入住凭证单》安排的寝室号、床位号入住;
(三)新生入住时,按照入住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学生宿舍物品清单》;
(四)入住后,学生要仔细检查寝室内配备给自己的各种生活设施,如床、衣柜、电脑桌椅、网线等;公共设施,如门、窗、热水表等;若发现问题或损坏,及时联系宿管老师解决;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调换寝室与床位;
(六)如遇学院统筹调整,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房间的家具、设施。否则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七)学生宿舍由宿管科负责管理及调配,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安排住宿或改变学生宿舍的用途;
(八)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如身体残疾、病、恐高等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由本人写出申请,经教学系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宿管科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四条 实习生返校住宿
(一)实习生返校需要在学校住宿的,需由教学系提前一个月与宿管科联系,提前落实好入住相关事项。学生进校时可直接到宿舍,按编排好的寝室入住;
(二)实习生在校住宿期间须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生假期间住宿
(一)假期需要入住宿舍的学生,如学校安排的培训、演出、比赛等相关活动,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办理学生入住手续,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假期要求住宿的学生,需提前1-2周办理假期入住手续。入住的学生,按教学系、班级、男女编排集中住宿,便于管理;
(三)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妥善保存好自己的物品,打扫好室内卫生。离开宿舍时,关闭好门窗、水、电,防火防盗。
(四)学生退宿时,严格按照学生离校财产移交手续办理。
第三章 退宿管理
第六条 毕业、实习、退学、休学的学生,持各教学系开具的相关材料,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
第七条 退宿时由宿管老师验收宿舍公共物品,如有损坏,按物品原价赔偿。
第八条 学生毕业、实习、退学、休学离校,要做好房间的卫生打扫工作。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及寝室公约
(一)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宿舍自治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应自觉服从宿舍管理委员会管理;
(二)学生宿舍须制定寝室公约,自我管理寝室,自我约束言行,保持寝室内良好秩序;
(三)入住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有关组织机构人员的督促、指导。
第十条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
(一)严格遵守宿舍开关门时间安排。宿舍早上关门时间8:10,早上开门时间10:00,下午关门时间14:10,下午开门时间16:00,晚上关门时间19:10,晚上开门时间21:00,晚上23:00关闭宿舍大门,凌晨6:30打开宿舍大门;
(二)自觉遵守宿舍熄灯制度,按时就寝。宿舍晚上熄灯时间23:00;
(三)宿舍大门关闭期间,任何人员不得随便进出。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者,须向值班辅导员老师和宿管老师说明原因,同时要履行登记手续,进出人员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学校统一住宿
(一)学校全日制学生,要求统一安排在校住宿。如因身体等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应由本人向所在教学系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系领导、学生处同意,学生家长签署保证书,方可不在学校住宿;
(二)学生必须在宿舍内住宿,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出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本人申请-辅导员签字-教学系签字)才能外出,否则,按夜不归宿处理;
(三)学生一律不得晚归、夜不归宿或私自外出住宿。宿舍大门晚上关闭时间是23:00,凌晨1点以前进入宿舍的,都将登记为晚归。凌晨1点以后6点30以前进入宿舍,都将登记为夜不归宿;
(四)晚归,一律给予通报批评;每月有2次含两次以上晚归的,按学校《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处理;
(五)每月有1次夜不归宿的,给予通报批评;每月有2次含两次夜不归宿的,按学校《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处理;
(六)晚归、夜不归宿或私自外出住宿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第五章 住宿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休息时间,任何人不得在宿舍楼内高声谈话、大声喧哗、起哄、吹拉弹唱、跳舞打游戏、看影视、大声打电话、打球、拍球、踢球、滑旱冰;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区内起哄、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盆、摔瓶子、放鞭炮(烟花、爆竹)等;不得在宿舍楼道、宿舍内张贴、收藏、阅读、观看非法的及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及网络信息;不得在宿舍内张贴大小字报、广告等。
第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里养鸟、猫、狗等宠物。
第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内用电饭锅、电饭煲、电炒锅等电器煮饭、炒菜、煮面,一经发现学校将全部代为保管,对不配合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宿舍区、宿舍楼及宿舍内从事经商或推销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不得留宿异性。
第十八条 除履行公务、修缮、清查资产和检查卫生等活动外,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内搞非法集会、传销、结社以及宣传迷信思想,组织邪教等违法活动。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宿舍,须佩戴校牌或出示工作证、学生证。
第二十一条 校外人员来访需进入宿舍楼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携贵重物品进出宿舍的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学生和外来人员进出宿舍所携带的旅行袋,值班人员有权进行盘问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不得向窗外倒水、砸酒瓶、扔垃圾等。凡从楼上往楼下扔杂物者,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若造成伤亡事故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门锁为专门定制的带有7把原厂钥匙的专用锁,入住时除每人发有一把钥匙外,另有1把为备用钥匙放在宿管员值班室,为火警、维修等紧急备用。为确保紧急时刻能及时进入每间宿舍,宿舍都不得自行换锁。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品,不得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宿舍内或阳台边私自用绳索、铁丝、钢筋、木板等物搭建晾晒平台,不得在楼道和过道的窗台晾晒个人物品。
第二十七条 自行车、摩托车应停放在指定区内,不得放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楼梯间、走廊和房间内。否则,学校保卫处有权扣留违规车辆。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翻越门、窗、撬坏阳台防护网或铝合金护栏进出宿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负责。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树立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的思想,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停,杜绝“常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水电智能控制。宿舍允许使用的用电总功率3900W,单个插座用电功率650W。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用水(冷水)、用电实行“限量免费+超量自费”制。免费使用每人每月5度电和每学期每房间80吨水,智能水电管理系统将每个宿舍的免费用电量自动充值宿舍账户上。当免费电用完后学生须到指定地点购电充值;每个宿舍的免费冷水用量,需由学生于开学初拿冷水磁卡到充值点免费冲卡,免费水用完后须自费充值。
第三十二条 逾期不缴纳超用的水电费,水电智能控制中心将会实施停水停电处理,直至办理缴费为止。停水停电后,擅自接通水或拆水表偷水、接电源者,除赔偿偷水偷电造成的设施损坏外,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强化安全用电意识,不得在宿舍内私自乱接乱拉电线、插座。
第三十四条 由于使用违规电器导致用电设施损坏的,恢复设施费、维修费由行为人赔偿,查不出行为人的,由整个宿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水电问题及设施维修请找宿管员,切勿自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宿舍的设施有问题的,应及时到宿管老师处登记报修,报修表有《水电报修》、《基建报修》、《木工报修》,每张表上有相关的报修内容及说明,学生根据自己需维修的内容进行填报。
第八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以寝室为单位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值日生每天须将房间打扫整理,全体宿舍成员周五下午进行一次大扫除,室长负责组织和督促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生须把垃圾带出宿舍放置在指定的垃圾箱内
第三十九条 宿舍区域内的公共卫生由专职人员清扫。公共卫生区域包括,宿舍楼栋周围,楼梯、过道、窗台、楼层的玻璃、周围的绿化带等。
第四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宿管老师、宿管委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宿舍卫生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宿管科,宿舍卫生将作为评选“文明宿舍”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公物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校时,由入住学生到宿管老师处办理好宿舍财产移交手续,填写《宿舍财产清单》。学生毕业离校时,按宿舍财产清单数目将财产移交宿管老师,由宿管老师到各房间检查公物和设备有无丢失及损坏情况。经检查没有问题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私自更换或擅自拆除,调换宿舍内的公物和家具。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自然损坏的家具和设备,应及时报告,以便维修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不得损坏、破坏宿舍公物、消防设施。对人为故意破坏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9日印发的《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1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生缴费工作有章可循,维护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全日制大、中专学生、联合办学、短期培训的学生,本规定所指的缴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
第三条 经批准的各种学年制(或学分制)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进行公示,收取时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二章 学生缴费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每年的新入学学生,应在报到时缴清半学年度或学年度所有费用。
第五条 已在校就读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缴清半学年度或学年度所有费用。
第六条 联合办学、短期培训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缴清费用。
第七条 学校可采取委托银行代扣、网上缴费、POS机刷卡等多种方式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一般不受理现金缴费方式。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按学校指定的方式办理缴费,如有缴费不成功的,应在入学两周内到学校财务部门现场缴费。
第八条 确因经济困难,无法足额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应向所在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缓交后方可注册,进行正常学习。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已经缴纳的不予退还,用以抵缴复学当年应缴的学费、住宿费;复学后的费用按照新年级所在的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
第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伍复读的费用,按照新年级所在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留级学生学费按照新年级所在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的学费,按最终毕业专业收费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先读后考的学生,随就读班级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限额内缴清费用,恶意拖欠不缴的,将填报进入学生诚信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 退费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中途退学退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班主任、系主任、学生处依次签暑意见;
(二)办理离校手续;
(三)到教材科等部门办理结算;
(四)携带手续齐全的离校手续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结算,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按十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教材费按学生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六)欠费学生补缴所欠费用后,方能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施行,2013年9月1日印发的《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交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2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宗教活动,自觉抵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渗透。
二、自觉学习国家的宪法、刑法、治安处罚法、交通安全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牢固守法意识,做遵纪守法模范。
三、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等组织的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和避险逃生演练活动,不断丰富自身的安全防范知识并掌握相关技能,学会报警。
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乐观、健康、自信、积极向上和包容的良好心态处人处事。加强对心理障碍自我管理和干预。
五、既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又要量力而为,克服盲从和个人英雄主义。
六、严禁携带、私藏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参与黄、毒、赌违法活动。
七、严禁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八、禁止酗酒闹事。不得以生日、朋友聚会为借口饮酒、铺张浪费。
九、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等炉具和电热杯(锅、毯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电线违章用电,不得私自开、合电闸;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禁止在寝室、教室里点蜡烛、烧纸屑、吸烟。
十、禁止擅自组织郊游、攀越、露营等集体活动。不要到江河、池塘、水库等水域嬉戏、游泳、划船等,防止溺水事故发生。
十一、不要进入夜市、电子游厅、歌舞厅等人员复杂、容易滋事的场所。
十二、爱护安防设施,熟悉自身所处环境和逃生路径。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玩火,不得携带火源上山。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系领导或老师。
十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摩的、非法营运、违章超载、无牌无证及带病运行车辆。非特殊紧急情况,不要深夜包车赶夜路。
在校园内驾驶汽车,要严控车速,确保安全。
步行时,不做低头族。过斑马线,走人行道,做文明市民。
十四、禁止学生驾驶摩托车、电瓶车进校园。
十五、禁止坐在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建筑物的护栏上,或站在护栏上收、晾衣物;禁止攀爬围墙、屋顶,禁止翻越窗户、栏杆、阳台等;不得爬树、爬杆等;
十六、禁止在教室、寝室、实训验室等非专业场馆开展体育活动;
十七、禁止往楼下、窗外乱扔垃圾、果皮、瓶罐或其它物品。
十八、自觉遵守公共安全秩序,出入公共场所及公用通道,不得嬉戏打闹、推拉拥挤。不在事故现场围观,起哄。
十九、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遇到陌生人进入宿舍,要敢于询问,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宿管员或保卫处;拒绝陌生人不入室推销、兜售物品;妥善保管电脑、相机、手机、钥匙、现金和银行卡(存折)等贵重财物,卡折密码不要告诉任何人;离开房间应关窗锁门,晚上不得开门睡觉。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报修。
二十、未经批准、不得留宿他人。不得擅自外宿,不得以任何借口夜不归宿。
二十一、不得观看和传阅非法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二十二、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消费要量力而行,不参加名目繁杂的网络贷款;加强防范网络、通讯工具等形形色色的诈骗活动,抵制非法传销活动。
二十三、做好极端气候环境下的防雷电、雪凝、山体滑坡、山体崩塌、泥石流等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危害,避免人身财产损失。
二十四、注意饮食卫生,不吃生冷食物和“三无”、过期食品,防止病从口入。
二十五、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施行;2013年7月9日印发的《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3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师生员工系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学校师生员工外进入校园内的为其他到校活动人员。
第二章 校园秩序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应有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八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九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十一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由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任何组识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学校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三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及寝室公约:
(一)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宿舍自治的学生群众组织,学生应自觉服从宿舍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二)学生宿舍须制定寝室公约,自我管理寝室,自我约束言行,保持寝室内的良好秩序;
(三)入住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有关组织机构人员的督促、指导。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要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要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要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要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违反本办法,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4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校牌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证和校牌是证明学生身份的标志。为加强校园管理,规范使用、管理学生证和校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牌是我校学生的标记。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均发给学生证、校牌。
第二条 学生证、校牌由学校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印制。学生证需加盖“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公章及钢印、校牌需加盖“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公章方为有效。
第三条 学生证、校牌由学生处负责发放和管理,新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生处核发。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注册,盖章后可生效。
第四条 在校期间,全体学生应自觉佩戴校牌,校牌一律挂在左胸前,端正端庄。无故不携带学生证或校牌的学生,学校有权拒绝其出入校门、学生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第五条 学生寒暑假乘坐火车回家、返校时,凭学生证和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享受半价优惠。
第六条 学生证、校牌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任意涂改、转借,不得作为纪念品赠送他人,更不能作为抵押品。如发现有涂改、转借、赠送、抵押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证、校牌受到损坏,经审核确需换发的,应将原件收回,在学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后一周时间内给予换发。
第八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校牌交回。确因遗失不能交回者,需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施行;2013年7月1日印发的《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校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