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职院发〔2017〕26号
关于印发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
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丹寨万达校区: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贵州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月1日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第六章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配合《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具体为:
(一)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被取消入学资格;
(二)具有学校学籍,或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曾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参照执行)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督察室主任、学生处副处长、教务处副处长、学校法律顾问、当事学生所在教学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校督查室,督查室主任兼任秘书长,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定期面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因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申诉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本人签名。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1.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2.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诉人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影响到处分(或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的。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1.提起口头申诉的;
2.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3.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4.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将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为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可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复查决定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送交申诉学生本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执单上签收。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将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将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为六人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回避,学生或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
主任不投票,除非在其他委员所投赞同与反对的票数相同时,主任才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15日印发的《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