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职院发〔2018〕39号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丹寨万达校区: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7日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是重要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提高学生的综合岗位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实习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确保实习实践教学的效果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在学院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和高职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批准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组织学生实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由学院举办方管理。教务处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负责统筹指导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 学院原则上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教学系(院)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并送教务处汇总报学院。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生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教学系(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院安排,学生不允许自行选择。
第六条 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学院要设立实习管理工作机构,院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实习开始前,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目的)、各实习环节(或类型)、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
实习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实习单位参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要求,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
第七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
学院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八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另有政策规定的专业除外)。支持鼓励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实习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实习的学生工作和实习保险事宜。
第十一条 实习期间的党团等其它工作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系(院)职责: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职业岗位人才标准,与实习单位共同拟订实习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并协同实习单位组织实施;
(二)各教学系(院)依据《合同法》与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签定实习协议;
(三)加强与实习单位的交流沟通,具体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
(四)定期、不定期到主要实习点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原则上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学年;
(五)安排好实习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好指导教师定期到实习单位指导学生实习及开展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的工作;
(六)实习期间学生出现重大事故,要第一时间向学院报告;
(七)建立学生实习档案,做好学生实习档案管理工作;
(八)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协调,维护实习学生的正当权益;
(九)深化校企合作,不断拓展校企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优化合作机制,提升合作水平;
(十)完成学院安排学生实习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辅导员职责:
(一)切实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与实习单位共同管理好实习学生;
(三)关爱学生,定期与学生联系,了解学生实习动态,处理实习工作中学生出现的具体问题;
(四)做好实习学生个体和集体的表彰工作前期相关材料的搜集准备工作;
(五)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实习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顶岗、跟岗实习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中职或高职一年级在校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理论学习顺利完成并通过考核,符合实习前升留级相关规定;
(三)已交清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完成学院实习前教育;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行业等单位用人标准;
(六)完成实习协议签署。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系(院)根据专业特点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学院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学院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顶岗、跟岗实习前,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应由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与法定监护人(家长)共同签订,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允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允许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日常教学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顶岗、跟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教学系(院),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八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允许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跟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跟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九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允许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国家税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允许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允许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允许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学院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学系(院)、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教学系(院)向家长通报学生实习情况,并做好记录。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学院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未经实习单位和学院批准,不允许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将按学院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原则上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教学系(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教学系(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学院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专业特点,实行教学系(院)和实习单位双方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
第二十九条 教学系(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学生实习手册》。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三部分:一是依据《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岗位(或信息平台)签到(每周签到至少5天,因实习岗位特殊少于5天的,应由教学系统一说明)、周记制度,完成签到、周记等要求的每周计1学分,实习6个月总计24学分;有政策规定的专业,实习10个月以上的计40学分;二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三是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管理。《学生实习手册》中学生实习经历(内容、项目等)要有实习单位的评价与鉴定,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和经历(内容、项目等)交学院存档,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习成绩定为不合格:
(一)依据学分管理办法,学分计算不达80%的,即实习6个月学分计算不足19学分的,实习10个月学分计算不足32学分的;
(二)实习无理取闹,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给实习单位和学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学生未经学院允许擅自变更实习单位的;
(四)未经代教教师、指导老师同意,擅自操作,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教学系(院)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一)实习协议;(二)实习计划;(三)学生实习报告;(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五)实习日志;(六)实习检查记录等;(七)实习总结。
第三十二条 每年教务处统筹组织各教学系(院)以实习生总数5%的比例,通过实习单位、教学系(院)、实习生三方,评选“校外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公示并报学院研究,授于荣誉证书。折算一定的课时费进行鼓励,经费由校外兼职教师课时费开支。
第七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五条 教学系(院)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允许参加实习。
第三十六条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院和实习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院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允许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学院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八章 实践教学工作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践教学工作经费是指用于实习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实习指导、检查、差旅、毕业设计指导等)。顶岗实习根据《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执行;跟岗实习时实习基地需要收取学生实习费用的,从学院收缴的学生学费中按300元/生给予实习补助。
第三十九条 实践教学工作经费的使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50份,其中电子公文49)